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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典型案例

為展示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成效,進一步提煉行之有效、可供借鑑推廣的經驗做法,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典型案例評選。經各市推薦、辦案單位匯報解讀和專家評審等程序,確定安徽省首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典型案例9件。

一、阜陽市潁上縣非法填埋危險廢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接到舉報線索後下沉潁上縣,在某矸石場旁挖掘出13個鐵桶,內有刺鼻性氣味的黑色不明液體,遂將線索移送至潁上縣生態環境分局和潁上縣公安局。

2.調查評估。經調查發現,外省4家油泥企業將案涉油泥委託給不具備處置資質的郭某、何某等人處置,二人夥同他人將1710噸涉案油泥傾倒至阜陽市潁上縣。經鑑定本次傾倒廢油泥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6288餘萬元。

3.磋商情況。阜陽市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舉行預磋商,江蘇省兩家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賠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2400萬元。正式磋商會議中邀請了省生態環境廳,市、縣檢察機關,縣公安局及縣人大、政協代表參會。最終與江蘇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業務負責人張某、居間介紹人王某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上述賠償義務人公開賠禮道歉。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磋商協議予以司法確認。目前,簽訂內容已履行完畢。對未達成磋商協議的其餘賠償義務人,阜陽市生態環境局已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生態損害賠償訴訟。

4.修復情況。根據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江蘇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自行委託第三方修復污染地塊。潁上縣生態環境分局通過招標委託安徽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對該修復工程進行效果評估,並召開了評估報告技術評審會,修復工程通過效果評估驗收。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線索的典型案例,案件探索的先易後難、預磋商模式、磋商協議與司法確認有效銜接等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1.先易後難,應賠盡賠。針對本案賠償義務人眾多,賠償權利人積極與司法部門溝通,針對不同實際情況分別制定磋商方案,多次告知賠償義務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主動賠付後可能產生的法定情節後,與部分賠償義務人磋商成功。對經過數次磋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賠償權利人一併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創造性提出預磋商模式。在本案應急處置尚未結束,鑑定評估結論尚未出具的情況下,為減輕地方政府應急處置資金保障壓力,及時修復受損的環境,提出預磋商模式。預磋商達成的先期賠償資金,到賬後立即用於環境應急處置。

3.磋商協議與司法確認有效銜接。本案中達成的兩份磋商協議,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確認,肯定了磋商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引導企業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體現了生態優先、注重修復的環境司法理念。

4.成功實現對自然人的賠償磋商。本案中除了對涉案企業開展索賠外,對中間介紹人王某,會同檢察機關確定其賠償責任,最終促使王某在主流媒體上賠禮道歉並賠償102.65萬元。對磋商未成的16名涉案自然人,阜陽市生態環境局一併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專家點評

危險廢物的違規處置是我國近年重點打擊的環境犯罪類型。此案整體程序完整,多部門銜接順暢,為國內同類型案件提供了優秀經驗。一是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形成有效銜接。針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的案件線索,及時核查辦理,推動重點生態環境問題妥善解決。二是探索了多義務人案件的索賠模式。針對本案多義務人的特點,辦案單位積極準備,根據義務人實際情況制定對應索賠策略,溝通宣貫充分,磋商和訴訟結合,為多義務人案件的成功辦理提供了經驗。三是磋商過程考慮全面。提出了預磋商模式,以先期賠償資金保障應急處置和修復治理;磋商協議將修復效果評估、不履行責任等內容也納入其中,充分保障賠償責任落實到位。

二、池州市某礦業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石台縣林業局反映某礦業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建設礦山運輸道路,違法使用林地,違法用地類型為防護林,森林類別為國家公益林。

2.調查評估。經石台縣生態環境分局現場核實,某礦業有限公司侵佔某山場國家二級公益林地修建道路,並造成公益林地無法恢復,事件情況屬實,責任明確,某礦業有限公司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完全承認,環境損害價值量化總計為116435.8元。

3.磋商情況。石台縣生態環境分局向賠償義務人某礦業有限公司、鑑定評估機構以及縣直相關部門、屬地政府發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告知書》,開展集中磋商,簽署賠償協議,經市中院審核予以司法確認。

4.修復情況。賠償義務人採取就地生態修復和異地等比置換的方式進行生態修復,委託安徽某森林評估有限公司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異地補植生態修復項目開展現場驗收。通過RTK測繪面積,通過樣園調查確定造林小班成活率,經驗收,苗木長勢良好,異地補植生態修復項目造林質量合格。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件辦理不僅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觀念成為社會共識,倒逼企業轉型升級,綠色發展,使守法經營成為一種常態。

1.損害賠償程序性工作安排緊湊、成效明顯。本案探索創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簡化程序,不僅減輕企業經濟壓力、便於快速開展案件查辦以及有利於生態及時得到修復,鑑定評估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同步開展,大大提高了磋商前期工作的效率。

2.科學地提出了「異地補植」替代性修複方式。原地修復不符合本案實際,通過專家論證,提出異地補植,建立了專門的異地補植基地,克服了石台縣山區森林覆率高,可用於補植修復的非林地很少以及在零散地塊進行補植,後期管護難度大的困難。

3.對府檢聯動、部門協作有探索意義。本案由池州市石台縣生態環境分局、林業局、檢察院和小河鎮人民政府共同參與調查,制定修複方案,確定賠償金額,同時由轄區人民政府,縣林業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聯合出具驗收意見。縣檢察院組織召開該案公開聽證會,縣公安局、縣生態環境分局以及村社幹部群眾代表、地方政府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等出席。縣檢察院根據證據事實以及聽證意見,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專家點評

一是探索創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簡化程序。減輕企業經濟壓力的同時,便於有關部門快速開展案件查辦工作,使生態及時得到修復。鑑定評估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同步開展,大大提高了磋商前期工作的效率。二是採用「異地補植」替代性修復受損環境。採取就地生態修復和異地等比置換的方式進行生態修復,賠償義務人按照協議制定了生態修複方案並開展實施。石台縣生態環境分局建立了專門的異地補植基地,做到統一補植、統一管護,減少矛盾。三是通過司法確認+公開聽證的形式將賠償工作明確下來,依法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開展。聽證員小組通過集中評議,一致同意做不起訴處理。四是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異地補植生態修復項目開展現場驗收,認定造林質量合格。相關部門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異地補植生態修復項目開展現場驗收,聯合出具驗收意見,認定造林質量合格,確保了修復履行到位。

三、合肥市肥東縣某畜牧有限公司偷排污水破壞天然河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合肥市生態環境局對某水質採樣點水質超標情況進行溯源,發現肥東某畜牧有限公司偷排污水。

2、調查評估。經查,該公司養殖廢水需經七級氧化塘處理後再排出,但其擅自在第四級氧化塘中設置水泵將養殖廢水外排。取樣檢測顯示,化學需氧量濃度、總磷濃度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濃度,此外還存在監測數據造假的問題,後移送線索至公安處理。合肥市生態環境局委託安徽省環科院對該案進行鑑定評估。

3、磋商情況。第一次磋商會議,因涉案人員已被依法羈押,賠償義務人參會代表為該公司新任負責人,因對公司過往行為了解不全面,難以接受大額賠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會後,市生態環境局給該集團董事長寫了一封信,詳細說明進行生態損害賠償的原因,同時上門約談,最終獲得了理解和支持。經第二次磋商最終達成327.59萬元的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4、修復情況。全部賠償金繳納合肥市財政局,由市政府代為進行生態修復。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排污單位在面臨大額賠償時主觀上難以接受,合肥市生態環境局將政策宣傳和思想工作貫徹始終,對賠償義務人進行普法宣傳,展現了公正文明的執法風貌。

1、科學開展調查取證。執法人員在廢水排放路徑上沿途7處佈點採樣,精準確定違法行為的影響範圍和環境損害的因果關係。該公司的違法排污時間持續約42個月,經反覆核算,對偷排廢水量精確到52萬噸左右。

2、注重與相關部門聯動。與司法機關聯動,將賠償履行情況作為刑罰裁量參考。與鄉鎮聯動,及時發現線索。與農業農村部門聯動,掌握該公司的養殖相關數據。邀請檢察部門、公安部門提前介入,為賠償責任的合理分配、確定賠付方案等方面提供專業指引。

3、督促企業落實應急處置責任。第一時間督促賠償義務人積極採取措施,攔水築壩、聯繫罐車,將河道抽取的污水送至污水處理廠處理,並支付處理費用15.5萬元。

4、主動作為推動磋商。因賠償數額較大,磋商一度陷入僵持階段。通過普法宣傳、擺事實講道理的方法,取得賠償義務人的信服,從「不想賠」到「想少賠」再到「全額賠」,順利賠付了各項費用。

(三)專家點評

首先,該案在做法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對難以估計的超標排放污水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採用虛擬成本法對損害進行量化,確定修復費用,並繳納賠償金,由市政府代為進行生態修復;其次,在多家媒體和網站宣傳,具有一定的積極社會效應;最後,注重與各部門之間的聯動,與司法機關合力推動案件進展。

四、蕪湖市南陵縣外省某公司傾倒危廢固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接群眾投訴在南陵縣有人傾倒固廢。

2.調查評估。南陵縣生態環境分局會同屬地公安局、鎮人民政府對現場進行調查,發現傾倒填埋點共16個,傾倒的物質形態主要為藍色塑料桶裝的黑灰色物質。經鑑定評估,部分傾倒填埋物質呈強酸(鹼),為危險廢物。應急清挖處置驗收後,委託鑑定評估機構進場對16個填埋、傾倒場地及其周邊外環境受到的環境損害進行評估,並形成司法鑑定意見。

3.磋商情況。該案被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檢察院三部門聯合掛牌督辦。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公檢法機關、財政部門、縣政府召開磋商前通氣會。省市縣三級相關部門參加磋商會,磋商中通過舉證公安機關調取的集團公司的轉賬記錄,司法鑑定機構對各傾倒點位物質的鑑定和溯源,集團公司在強有力的證據面前認可了其損害賠償責任。磋商中成功達成磋商協議和補充協議,賠償金額3564餘萬元,協議簽訂7個工作日內賠償資金繳納到位。

4.修復情況。案發後及時啟動該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此次污染環境事件的填埋、傾倒點的現場清挖工作全部完成並通過驗收。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外省公司因當地環境政策縮緊以及經濟利益驅使,頻繁發生向我省傾倒固廢危廢的案件,A公司作為外省相關化工類龍頭企業,通過磋商賠償,體現了損害者擔責的精神。

1.堅持上下聯動,發揮基層優勢。案件過程中,省市縣三級聯動;市相關行政部門加強專業指導;縣政府以及縣級相關行政部門、屬地鎮政府在案件調查偵查、應急處置、損害鑑定評估和刑事訴訟等工作中,反應迅速,主動靠前,措施得當。

2.加強橫向配合,凝聚部門合力。案件辦理過程中,市賠償辦統籌協調,加強部門聯動,與公檢法司以及財政等部門緊密協作,形成「生態環境+」的強大合力。依託公安部門高效固定證據,及時控制涉案當事人,掌握辦案主動權;市縣兩級公安、檢察機關列席磋商會議,形成強大的司法震懾。

3.瞄準關鍵節點,盯准訴前磋商。本案既是重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也是污染犯罪案件。市生態環境局重點把握兩點,一是案件基本完成刑事偵查,涉案當事人已充分認識到違法犯罪行為事實並清楚法律責任;二是緊抓刑事案件將判未判這一關鍵時間節點,涉案當事人有自願認罪認賠的主動性,為尋求從寬處理,積極配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在一審判決前,啟動賠償磋商,是雙方達成磋商協議並在一周內履約的關鍵。

4.堅持循序漸進,下足繡花功夫。案件辦理和磋商過程,市生態環境局認真研究省內外案例,設計工作方案。一是借鑑擔保金制度,在損害鑑定評估啟動前(即案發90天內),力促責任企業先行繳納賠付保證金;二是主動開展預磋商。義務人的預期賠付金額與鑑定評估金額相差較大,磋商前,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前約見賠償義務人代表,通報鑑定評估意見和賠償要求,並提醒磋商失敗的嚴重法律後果。預磋商對磋商會現場簽訂協議起到了關鍵作用。

5.嚴格依法推進,做好預判預案。堅持法治思維,運用好法律顧問制度。磋商會上對連帶責任的認定和分攤發生分歧,通過兩位法律顧問的專業解讀,與會代表加深了對《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理解,形成了一致的追償意見。

(三)專家點評

該案件涉及金額高,社會影響大,該案件的成功辦理充分體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優點,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典型意義。一是把握關鍵節點。本案為污染犯罪案件,辦案部門準確把握時機,啟動訴前磋商,推動義務人自願認罪認賠,主動配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積極履行賠付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二是設置履約保證金。針對賠償金額總額較高的問題,辦案部門力促責任企業先行繳納賠付保證金,通過履約擔保,化解了資金、處置、追償、修復難的問題。三是正確引導。辦案部門從刑事審判的從寬處理,上市公司的形象維護等方面剖析利害關係,說服義務人積極履行企業主體責任,以實際行動表達了真誠悔過的態度,起到了良好的社會示範效應。

五、某公司向亳州市渦陽縣跨市非法轉移傾倒危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渦陽縣生態環境分局接到臨湖鎮環保工作站報告,發現有氣味刺鼻的不明液體傾倒在土溝內,溝邊有大量塑料桶。

2.調查評估。縣生態環境分局迅速到達現場調查處置,並對桶內的精餾殘液和傾倒在溝內的污染物委託取樣監測。經危險特性鑑別,確認為危險廢物,含有精餾殘液的污泥19.668噸,精餾殘液和塑料桶共3.272噸。司法鑑定的環境損害費用共計490482元。經查,位於淮北市的安徽某精細化工公司副總經理郝某安排在該公司承包裝卸業務的張某,將盛裝該公司「丙烯酰氧乙基三甲基氯化氨」化工產品的廢舊桶68個,銷售給張某某,張某某夥同他人層層轉售(以上均不具備處置危險廢物資質),最後由尹某某安排司機把廢舊桶運至渦陽縣臨湖鎮。尹某某、龔某某等人用水清洗舊桶,並將桶內殘留的含有有毒廢物的殘液傾倒在土溝內,污染了環境。因涉嫌污染環境刑事犯罪,該案被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3.磋商情況。磋商時,賠償義務人對生態環境損害導致的直接損失以及危廢重量認定有異議。鑑定評估專家進行釋疑,化解了爭議。經兩次磋商,亳州市生態環境局與安徽某精細化工公司就該案簽訂協議,由該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費用490482元和其它事務性費用3萬元。

4.修復情況。該公司按賠償協議約定履行了賠償金繳納義務。渦陽縣生態環境分局委託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修復,並進行修復後監測、評估,涉案區域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現狀已恢復至正常水平。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具有良好示範意義。

1.協調聯動,協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打通生態環境監管「最後一公里」,鄉鎮環保工作站充分發揮了「偵查員」「信息員」作用,有力協助案件的發現和處置;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公安、檢察等部門開展調查,全面梳理證據,與專家現場調查,為協議順利簽訂奠定基礎;由於危廢傾倒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及潛在風險,生態環境、公安、鄉鎮政府等部門和單位,以及危廢處置、環境修復單位通力合作,環保專家現場指導,及時清除隱患、修復環境。

2.響應迅速,應急處置、鑑定評估及時高效。在應急處置階段同時啟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固定有效證據,確保鑑定評估數據的可靠性和時效性;採用簡易評估認定程序,根據專家意見,與賠償義務人在較短時間內達成共識,有助於破解鑑定評估「費用高」的問題,並提高工作效率。

3.聯合發力,環境司法助力守護綠水青山。生態環境部門積極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加強與檢察機關溝通協調。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履行作為環境刑事審判的量刑情節,實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與環境刑事責任的統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履行在先,刑事訴訟判決在後,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結合其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實現行政機關主導磋商、侵權人全面履行賠償責任、刑事處罰警示教育他人的有效統一。

4.廣泛宣傳,持續強化法治警示震懾效應。通過中國環境報客戶端、「安徽生態環境」「亳州生態環境」政務雙微等新媒體以及報紙、廣播電視廣泛宣傳,強化對違法企業的警示震懾,有力推動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理念深入人心。

(三)專家點評

一是多部門聯動,通力合作,及時消除隱患,修復生態環境損害。注重與檢察部門、公安部門、司法機關聯動協作,合理確定賠償責任、同步有效推進多項工作。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同步推進生態損害賠償磋商,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履行作為環境刑事審判的量刑情節,實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與環境刑事責任的統籌。二是應急處置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同步開展,避免污染擴大化,有效地減少了該次污染事件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同時及時固定有效證據。合理科學認定賠償金額,並成功達成磋商協議。三是採用簡易評估認定程序,委託專家出具評估意見。有助於破解鑑定評估「費用高」的問題,並提高了工作效率。四是通過媒體進行廣泛宣傳,強化了對違法企業的警示震懾,實現「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輻射式社會效應。

六、黃山市休寧縣小冶煉加工點土壤污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休寧縣生態環境分局根據信訪舉報,會同鎮政府和派出所對某村小冶煉加工點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加工點使用電路板作為原材料進行土法冶煉加工,現場無人,爐體存有高溫,生產原料為廢電路板,生產設備有土磚爐、發電機、水箱等,生產產品為長條形金屬錠,無任何污染防治設施。

2.調查評估。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經聯合調查發現,陳某某多次將廢舊電路板共計90餘噸,從蘇州市運至休寧縣加工點並僱請工人進行非法冶煉,其中已非法處置電路板約70餘噸,冶煉成半成品銅錠銷售,獲得贓款40餘萬元;休寧縣生態環境分局查扣原料廢舊電路板15.37噸、半成品銅錠0.74噸。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案啟動賠償,與陳某某共同委託鑑定評估,經現場踏勘,專家意見認為該案適用簡易評估程序,環境損害結果量化總費用共計 292520 元。

3.磋商情況。黃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磋商,經與檢察機關商議,採取了在押當事人委託律師參與的磋商方式;對於4名賠償義務人主次責任爭議,採取了重點與主要賠償義務人磋商的辦法。在向賠償義務人解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機制後,主要賠償義務人陳某某態度誠懇,主動提出承擔恢復責任,現場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4.修復情況。在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幫助下,陳某某完成了危廢轉移及處置、場地的清理,並及時進行恢復現場評估,該地塊土壤重金屬指標低於我國的《中國土壤元素背景值》的參考限值,不影響此處作為林地進行使用。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被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檢察院聯合掛牌督辦,在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前,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委託鑑定評估機構,與在押人員的委託律師進行磋商並取得成功,打擊了非法小冶煉加工點氣焰,實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有效銜接。

1.合理量化潛在環境損害。在對小冶煉加工點場地內固體廢物屬性、土壤、地表水和底泥的環境質量進行全面調查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將爐磚內部表面沉積物、爐底部灰渣等危險廢物及受污染土壤的處置費用認定為潛在損害損失量,納入賠償範圍。

2.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與環境刑事責任的統籌。黃山市位於三省交界的山區,偏僻地形導致當時越境污染難控,該案被聯合掛牌督辦,增強了震懾力,檢察機關向賠償義務人明確生態環境恢復結果與刑事責任相關,有利於促進賠償義務人及時採取相應的恢復措施並積極履行賠償義務。休寧縣人民法院判決,因賠償義務人積極籌措資金完成生態環境修復並經驗收達標,酌情從寬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3.成功探索保障羈押人員權利的磋商辦法。因本案涉案人員多、部分在押,給磋商帶來不便,採取了在押人員委託律師代為磋商的辦法,保障了環境污染犯罪羈押人員的磋商權利。

4.融法律服務於索賠之中。該案主要當事人文化程度低,在履行危廢網上轉移程序、與有資質單位簽訂危廢處置協議等事項中都極為吃力,生態環境部門在依法履行索賠義務的同時,主動靠前服務,幫助當事人完成各項義務。

(三)專家點評

該案屬於比較典型的土壤污染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在案件處理中,較好地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與環境刑事責任的統籌兼顧。通過引入律師作為代理人進行磋商,較好地保障了羈押人員的合法權利。另外,本案中,考慮到當事人文化水平低,由生態環境部門積極服務,幫助當事人完成各項義務,契合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

七、池州市貴池區某礦業有限公司越界採礦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2022年10月池州市賠償辦接到市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池州市貴池區某礦業有限公司越界採礦致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線索,並將其交辦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

2.調查評估。2022年11月,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展開案件調查,委託鑑定評估機構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經鑑定評估,本案越界開採行為採用土方及廢石土回填恢復至原治理設計邊坡線核算出的理論治理成本(生態環境基本恢復費用)為736000元,越界開採造成的期間損害費用為54113元,生態服務功能損害費用合計為790113元。

3.磋商情況。經池州市生態環境局見證,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池州市貴池區某礦業有限公司就越界採礦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及賠償事宜展開磋商,並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池州市貴池區某礦業有限公司以自行修復與貨幣賠償的方式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

4.修復情況。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簽訂之日起,該公司對越界採礦區實施掛網噴播、植樹種草等生態修復工作,於2023年6月17日完成了全部修復工程並通過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驗收,按期完成履行相關義務。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是全省首例礦產資源領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對當前辦理類案在簡化流程、優化節點具有較好的指導和示範作用。

1.推進制度全域落實,加強市縣府檢聯動,探索檢察環境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銜接。在案件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生態環境部門主動與檢察機關溝通,經聯合研判,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成功簽定賠償協議,並建議檢察機關作出寬緩處理,為企業爭取在審查起訴階段成功啟動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創造積極條件,最終檢察院決定對某礦業不予起訴。

2.推動多方共同參與,鼓勵多元監督管理,創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複雜案件集約式辦理模式。市賠償辦組織自然資源、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和當地政府聯動,合力構建多部門協作聯動機制。引導企業配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協調多部門綜合研判,摸准企業的難點、癢點、痛點,發揮專家優勢為企業提供一站式管家服務,大大提高了辦案效能。

3.科學認定賠償責任,創新評估核算方法,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打下堅實基礎。區自規局發現礦山動態監測信息異常,立即對案件進行起底、排查,委託地質勘察機構進行調查,精準核算越界採礦方量,為鑑定評估、責任劃分提供事實依據。同時,委託環損的司法鑑定機構開展鑑定評估,以科學規範的方法提供事實依據、快速準確的方法核定賠償費用,對辦理此類案件具有示範意義。

(三)專家點評

近年來,涉及非法採礦的生態破壞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是當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重點領域。此案在辦理程序、鑑定評估、磋商方式上均具有值得借鑑的經驗。一是線索篩查辦理銜接順暢。生態環境部門在梳理案件線索時,主動與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溝通案件處理思路,經聯合研判,轉由行政部門先行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索賠效率。二是多部門聯合辦案。生態類案件涉及部門較多,該案辦理過程中市賠償辦全程指導,自然資源部門承辦,公安、檢察、法院等多部門協作,市、區等兩級上下聯動,形成了有效的案件辦理組織架構。三是與合規整改相結合。在最終達成賠償協議後,行政部門向檢察機關提供義務人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的材料,為企業爭取在審查起訴階段成功啟動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創造積極條件。

八、馬鞍山市某水泥公司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局)接到市中院關於受理某環境公益組織以某水泥公司為被告的公益訴訟案件通知後,立即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工作。

2、調查評估。經核查,該企業在2015-2017年期間存在1#、2#線氣排口煙塵、二氧化硫超標,未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針對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市局、賠償義務人共同委託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開展鑑定評估。經鑑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78.11萬元。

3、磋商情況。市局組織召開磋商會議,在司法機關參與指導下,市局、和縣人民政府、某水泥公司三方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按照「誰損害、誰修復」的原則,鑒於大氣生態環境修復的特殊性,經磋商,賠償義務人承擔替代性修復責任,並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和縣人民政府負責修複方案編制、資金安排使用、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賠償協議經市中院司法確認裁定有效。

4、修復情況。根據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繳納賠償金178.11萬元。和縣人民政府編制修複方案,將該筆資金用於石楊鎮環境提升綠化工程,開展修復效果評估驗收等工作。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通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共同發力,促成了磋商協議的達成,將屬地人民政府作為賠償協議一方,負責生態環境替代性修復工作,具有典型示範意義。

1.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有效探索實踐。社會組織在未全面掌握被訴單位環境污染和整改修復措施落實情況前,僅依據行政處罰文書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人民法院及時將訴訟情況通報行政機關,通過行政機關主動履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公益組織積極參與,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有效銜接。

2.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相互配合,徹底解決訴訟爭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基於職責專業性,可以更加全面、即時、持續、有保障地對環境違法行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的訴訟目的達到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司法效果。故法院以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某水泥公司自願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解決相關問題為由,駁回原告某環境公益組織的訴訟要求。降低了當事人訴訟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

3.提高了賠償資金使用效率。磋商協議確定了賠償資金用於和縣大氣生態環境修復,和縣人民政府負責編制修複方案,統籌安排資金使用,實施生態修復項目,解決了賠償資金使用低效等問題。

(三)專家點評

該案的主要亮點:一是體現了一體化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合力。市生態環境局收到市中院關於社會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通知後,主動靠前,及時開展調查取證、鑑定評估等工作;同時將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情況通知案涉地人民政府,由市生態環境部門、縣人民政府共同與案涉企業開展磋商,體現了主管行政機關與地方政府協同聯動、一體化履職,增強了工作合力和磋商力度。另一方面,在磋商中,充分發揮案涉地方政府的作用,特別是在修複方案編制、資金安排使用、修復效果評估等重要環節,讓地方政府深度參與,有助於地方結合實際開展工作,提升修復效果。二是司法機關深度參與,探索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有效銜接。馬鞍山生態環境部門與法院之間工作協調順暢,在生態環境部門與案涉企業成功達成磋商協議後,法院即向社會環保組織釋明並駁回訴訟請求,既體現了對社會公益的維護,也體現了社會公眾參與的作用。三是引入司法確認,為磋商協議的實際履行提供了剛性保障。本案中,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雙方共同就簽訂的磋商協議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的保證。如果賠償義務人不履行,賠償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種剛性保障,有助於磋商協議的實際執行,也有助於保障受損公益及時得到救濟。

九、池州市某碼頭虛假接收靠港船舶生活污水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清單(第三批)的函>》指出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警示片反映,長江池州段碼頭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弄虛作假。

2.調查評估。經前期踏勘調查,發現某貨船實際未向碼頭轉交生活污水,碼頭工作人員也沒有登船檢查,僅是通過虛假連接管道和岸邊擺拍照片方式,在「船E行」系統上報確認船舶污水已接收完成。排放的污水排入外界水環境中已自然擴散、稀釋,損害事實明確但無法以合理的成本確定地表水生態環境損害範圍、程度和損害數額。因此,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對本案件地表水環境損害進行量化,適用生態環境損害簡易評估認定程序,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1806元,問題整改投入費用10.5萬元。

3.磋商情況。池州市生態環境局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作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重要內容。由於此案沒有先例,辦案人員緊緊圍繞問題整改驗收銷號環節,採取書面和會議多種形式,與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石灰分公司展開了多輪磋商溝通,最終,賠償義務人自願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4.修復情況。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時履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加強人員培訓學習,完善船舶生活垃圾設施,修改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操作規程,增設船舶污水接收箱流量計、逆止閥等設施,在醒目位置懸掛船舶污染物公告牌,在躉船區域新增5個攝像頭,對相關人員問責處理,並通過了突出生態環境問題驗收銷號。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是長江保護法施行以來安徽省首例針對長江船舶水污染啟動的生態環境損害索賠磋商的新型案件,具有較強的示範作用。

1.對推進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具有較強的警示作用。本案緊緊抓住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警示片線索,發揮生態環境督查作用,及時踏勘調查,制定行之有效的賠償線路圖,最終成功達成賠償協議,也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作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銷號的托底內容,對船舶生活污水等污染物非法排入長江有較強的警示作用。

2.破解船舶生活污水損害鑑定評估現場勘察「發現難、取證難」問題。執法機關和專家組立足現場、注重細節,針對涉案碼頭靠港船舶眾多、航行路線複雜的特點,及時與鑑定評估機構開展遠程和現場指導,多次前往涉案碼頭踏勘,並向相關企業了解情況,最終發現涉案碼頭免費接收靠港船舶生活污水,靠港船舶利用「船E行」手機APP掃描儲存裝備上的二維碼,形成海事部門認可的接收單證,從而為此次生態環境損害提供了事實依據。

3.對船舶和港口污染案件損害價值量化具有較強的示範意義。本案中,涉案碼頭所處江段位於長江刀鱭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安徽安慶江豚省級自然保護區,靠港船舶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長江後已自然擴散、稀釋,損害事實明確但難以準確量化水環境損害範圍、程度和數額。根據案件實際,專家組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科學計算出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該案的成功辦理,為合理確定此類案件環境損害數額提供了有益經驗,對船舶和港口污染案件損害價值量化具有較強的借鑑意義。

(三)專家點評

該案是《長江保護法》施行以來安徽省首例針對長江船舶水污染啟動的生態環境損害磋商案件。一是在長江大保護的背景下,嚴格履行了行政部門監管(索賠)責任,嚴格落實了企業主體責任、對推進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具有較強的警示作用。二是生態環境部門與交通運輸部門聯合研判、聯動協作,確認碼頭存在虛假接收船舶生活污水致船舶生活污水違法排放的事實,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及時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三是執法部門發現案件線索後,第一時間與鑑定評估機構開展遠程和現場溝通,精準高效開展調查。鑒於涉案碼頭靠港船舶眾多、航行路線複雜、作案手段隱蔽、監管成本較高,執法部門及鑑定評估機構「立足現場、注重細節」,為破解此類案件「發現難、取證難」等問題提供了有益經驗。

此次評選出的9件典型案例,在探索創新工作程序、強化部門聯動、拓寬索賠範圍、及時修復等方面具有較好的典型性和指導性。對辦理相關案件的阜陽市生態環境局、池州市生態環境局、合肥市生態環境局、蕪湖市生態環境局、亳州市生態環境局、黃山市生態環境局和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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